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1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2202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于汀,**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苏058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0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1894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经电联被执行人,其称无无能力履行义务,法院可依职权执行。
二、2022年2月9-11日、2022年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7135元,已另案扣划,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起止日期2022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
2、**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分红型保险等财产。
三、2022年2月25日,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四、2022年8月3日,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省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社保家属楼××幢××**××室不动产,本院另案已查封,查封起止日期2021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执行费用,该不动产暂无法执行。
五、2022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对扣划的被执行人执行款进行分配,本案实现债权7574.57元,收取本案执行费1164元。
2022年11月7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423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7574.57元,本案收取执行费1164元,**7666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的财产已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暂无法执行的不动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