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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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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40号之一
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2日,***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管理人通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理人核查债权的情况,目前债务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知负债合计1633369.03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该公司名下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宣告***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宣告***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2、终结***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童钱勇
审判员谷春燕
审判员郑施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