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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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破申45号



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95774。




法定代表人:刘玉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YLPE4E。




法定代表人:孙敬民,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166号,注册资本




100000000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敬民。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院及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执行案件共2件,未清偿标的额1562840.7元。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为0元,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在本院有案件未履行,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谷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邬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