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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破7号之一
    
    申请人: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2月28日,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提供财务账册,不能正常清算。截至2022年2月28日,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经产生刻章费、公告费、文书资料邮寄费等各项破产费用。但经管理人调查,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提请裁定宣告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公司有关人员的原因,管理人无法取得财务资料及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正常清算,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及破产费用,因此,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应予采纳。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问题,可由管理人或债权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三门远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亚利
    
        审判员王友观
    
        审判员潘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郑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