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445号
原告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江南华府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9170340D。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连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古塘南路**信用代码91441200724384206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张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恒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