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0106民初2238号
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470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与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奥特莱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7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976元(2019年12月25日起,到2021年9月9日止,共计1年6个月,329,760元×0.0002×500天=32,97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022.2元(2019年12月25日起,到2021年9月9日止,共计1年6个月,329,760元×4.25%×1.5年=21,022.2元),以上合计383,758.2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达街4706号乌鲁木齐中城·国际城5号地块二期《有线电视入网业务合同》,终端数量1384户,合同入网费总额332,160元。该工程于2015年12月10日已验收完成,实际验收总户数1374户,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入场施工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入网费总额。”2020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确认单,2020年10月出具付款计划,实际验收入网费金额为329,76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奥特莱斯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329,760元不予认可,入网工程款应为326,762元其中并包含保修金;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属于重复主张,应当按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对保修金的事实及时间无异议。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原告广电网络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奥特莱斯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一份《5号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乌鲁木齐中城·国际城5号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4706号;工程范围:5号地块二期5、8、9、10、11、12、13、1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包含商铺、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红线内广电光端机至用户端末端TV面板插座;合同价款:1.本工程计价采用固定含税包干单价,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指令结算。2.5号地块二期5、8、9、10、11、12、13、1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共1384户(具体点位以施工图纸及甲方工程师现场确认的为准,包含商铺、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每户1个人信息点)。3.广电入户固定含税包干单价为240元/户。4.本合同暂定总价332,160元;合同价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本工程全部完工并调试完成经监理、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总价的60%减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为履约保证金)。3.本工程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单及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开通信号、结算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累计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付款;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1.开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最终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未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2.竣工日期2018年8月15日。3.合同工期62个日历天(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及休息日);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则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万分之二的赔偿,但工期不予顺延。”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原告施工完后于2019年12月30日被告验收负责人在《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6月2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签订一份《乌鲁木齐中城·国际城5#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确认工程款为326,762元。后,被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故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5号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施工合同》《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单》《乌鲁木齐中城·国际城5#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5号地块二期广电入户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施工且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未依约给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的工程款329,760元,经庭审核实,双方结算审核确认的工程款金额为326,762元,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326,76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2,976元,原告按其主张的工程款329,7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息万分之二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本院认为,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及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但应当按照本院确认的工程款进行计算,违约金为326,762元(326,762元×0.0002×500天=32,676.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了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在前述已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现原告就被告同一违约行为,同时主张其给付利息及违约金,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26,762元;
二、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2,676.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83,758.20元,给付标的359,438.20元,占诉讼标的的93.66%;应收案件受理费7,056.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66%即6,609元,由原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4%即44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