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390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英(系**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元。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黄芬荣
人民陪审员 樊桂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