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0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由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明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效果。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