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9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19]第2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返还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留才奖金48,555元。因**未履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及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仅查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 三、通过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案款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81执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