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518号
原告:昆山铭都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16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骁,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铭都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506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1、2020年5月27日期间开具金额合计为196800元的发票2张”补正为“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1、2020年5月27日开具金额合计为196800元的发票2张”。(2021)苏0506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重复领取物料合计83563.82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管理不善造其材料损坏等丢失,应按物料的实际采购价格赔偿给其。”补正为“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重复领取物料合计83563.82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管理不善造成其材料损坏等丢失,应按物料的实际采购价格赔偿给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