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1民初539号
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某某医院,住所地临邑县。
负责人:***。
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19元、申请费4046元,共计946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