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军,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四川省江安县。系再审申请人***表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177009XC。
法定代表人:黄显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涌,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菲,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江安川南医院,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夕佳大道380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3032-9。
法定代表人:刘佳荣。
原审被告: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夕佳大道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4HUK54G。
法定代表人:银小平。
原审被告:银小平,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审被告:刘佳荣,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银小平、刘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109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刘佳荣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但***在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前5个月,即将该股又转给了刘佳荣,故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无关,原审判决书认定刘佳荣将其持有的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了***,判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中认定***为被告的部分。
被申请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再审,其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13种情形。另外,***在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产生交易并形成债务期间,接受刘佳荣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担任该公司股东,原审判决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判令其对刘佳荣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银小平、刘佳荣经本院依法通知,均未出席听证,亦未出具书面意见。
经查,2017年8月1日,江安川南医院与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每年自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血液透析粉等,须每月进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2017年8月22日,刘佳荣和银小平作为股东注册成立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登记各出资1500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同日,江安川南医院和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均书面称系同一单位,均同意江安川南医院此前对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债务由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支付。之后,江安川南医院和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均向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过货款。期间,2017年11月8日,刘佳荣将其在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的持股转让给***,***未支付转让款,亦未缴足刘佳荣的出资款。2018年10月29日,***又将该股份转回给了刘佳荣,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2018年12月31日,江安川南医院和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共欠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万余元,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遂诉来本院,请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本院经缺席开庭于2019年6月11日以(2019)鲁109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安川南医院和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银小平和刘佳荣在未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受让股权时,应当知道刘佳荣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对刘佳荣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于2019年9月1日生效,***于2019年9月21日即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作为受让人接受刘佳荣股权转让时,应当知道刘佳荣未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对刘佳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在未补缴出资款的情况下,又将其股权转让给刘佳荣,***在此次转让中作为公司股东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佳荣则作为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虽未认定***在诉前又将股份转让给刘佳荣的事实,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司法解释,判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而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首先应当选择适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如果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放弃二审救济程序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民事诉讼规则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在原审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在一审缺席判决后,无正当理由不行使上诉权,在原判决生效后即刻提起再审,违反了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属滥用再审程序,依法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救济机制,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敬东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一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