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
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142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181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4元、申请费1620元,共计3584元,由五被告负担。但江安川南医院、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或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退回,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在反馈信息中显示,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宜宾江安东正支行有银行存款66756.77元外,其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低,无扣划意义。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但为轮后冻结,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车辆。
2020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450120000016690账户内存款22万元实施扣划,但实际扣划11959元(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另查,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正街4号川江商贸城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3740、201403755、201403756、201403757、201403758、201403759、201403761、201403762、201403767、201403768、201403769、201403770、201403771、201403772、201403773、201403774、201403775、201403776、201403777、201403778、201403779、201403781、201403782、201403783、201403785、201403786,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安镇夕佳大道38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名下。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但均为轮后第五轮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5月25日,本院再次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一致。
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宜宾江安东正支行有银行存款66756.77元,本院依法冻结,但为轮后冻结,暂时无法扣划。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有限公司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450120000016690账户内存款11959元,并已实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正街4号川江商贸城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3740、201403755、201403756、201403757、201403758、201403759、201403761、201403762、201403767、201403768、201403769、201403770、201403771、201403772、201403773、201403774、201403775、201403776、201403777、201403778、201403779、201403781、201403782、201403783、201403785、201403786;登记在被执行人江安川南医院名下、坐落于江安镇夕佳大道380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但均为轮后第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