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1274号
原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177009XC。
法定代表人:黄显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祚,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信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竞陵街道办事处西龙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8B4ND59。
法定代表人:刘发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信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7元、申请费1820元,共计4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