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和顺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51号

原告: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348省道远通纸业西6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为91370403312953871G。

法定代表人:杜和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耀(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朐县东城街办榆中路南侧(山东银河动力有限公司北邻),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为91370724692020159T。

法定代表人:朱作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保全费462元,由原告枣庄和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