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集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上诉人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于2021年5月8日向***转账支付了案款16500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收到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已经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小夫
审判员 孟 涛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