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5555号
原告: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集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其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村平岗。
原告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泷江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江苏**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薛宏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