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加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润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47号 原告:青岛润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逄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岛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9元,减半收取24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