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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6758号
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传票,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6元,减半收取11563元,由上诉人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谷林平 审判员 张仁珑
法官助理 冷晓燕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