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保924号
申请人: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关于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5280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27日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四张,查封期限为2020.9.27-2021.9.27
2.于2020年9月27日冻结***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一个,查封期限为2020.9.27-2021.9.27
3.于2020年10月10日查封***名下车牌号为吉A×××**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20.10.10-2022.10.9
4.于2020年10月10日查封***名下位于南明区××路××号懿府(B)1单元28层3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0.10.10-2023.10.9
5.于2020年10月10日查封***名下位于南明区箭街道149号新1幢2单元3层1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0.10.10-2023.10.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2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