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153号之一

原告:***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新建西路93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友城(南通)律师事务所,系***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鸽,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工业园区江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江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杰,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2020)苏0621民初1130号案件所涉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21民初113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