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新建西路93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友城(南通)律师事务所,系***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鸽,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工业园区江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江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罗蓉,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2020)苏0621民初1130号案件所涉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21民初113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