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7926号之一
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新村别墅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9893094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燕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长滨西二街星华海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6035767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南燕成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其已与海南燕成置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6.00元,减半收取2528.00元,由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