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108民初15151号
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3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29号新世界美丽沙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024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勘院)与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地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地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5164.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795164.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签署《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737828.90元。2021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鉴于原告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47563.08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将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成果。2022年12月2日,合同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795164.54元。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另因被告经营出现危机,案涉项目己长期停工。原告认为,其已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世界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被告不存在欠付款项的情形。1.涉案合同的95%的结算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交合法有效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截止于现在原告都没有向被告提交足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不支付款项。95%的结算款未到付款条件是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的,原告存在过错,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涉案合同的5%的结算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若甲方对正式成果有异议,甲方有权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勘察公司对已勘察地区进行抽查复勘,如复勘结果与正式成果一致,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复勘结果与正式成果不一致,则乙方承担复勘费用),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涉案合同的地块及在建的楼栋因客观原因已由政府接管并监督建设,涉案地块的楼栋均没有达到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并综合验收合格的状态,因此,涉案合同的5%的结算款未达到支付条件。二、原告主张被告从2023年2月3日起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告主张的款项均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原告主张被告从2023年2月3日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应被支持。
原告武汉地勘院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开工令、工程竣工验收表、审查合格书、工程结算书材料,被告新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及核对证据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武汉地勘院原名为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为对位于海口市海甸岛西北侧的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进行勘察,新世界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与武汉地勘院签订了《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武汉地勘院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通过审查、包出勘察报告、包税金等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新世界公司下发开工令后,武汉地勘院入场开工,并在9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承包工作,正式勘察报告在现场勘察全部完成后的10天内正式提交。新世界公司应在对武汉地勘院的勘察成果验收合格并收到正式勘察成果文件后的1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楼栋的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武汉地勘院的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新世界公司应在结算完毕后的30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余款则在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武汉地勘院应在新世界公司付款前开具发票。若新世界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自逾期付款第31日起,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汉地勘院根据新世界公司的开工通知于2021年6月9日入场勘察,并于2022年4月27日完成了复勘工作;新世界公司于完工当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勘察过程中,新世界公司曾同意对武汉地勘院按时达成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目标进度给予赶工奖;双方于2021年10月19日就此签订《〈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新世界公司应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赶工奖47563.08元(如支付节点在6月份或12月份,则自动顺延至下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武汉地勘院应在赶工奖支付前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2月2日,双方对武汉地勘院完成的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总造价金额为795164.54元;该造价金额包含赶工奖励47563.08元。
因新世界公司在工程结算后未曾向武汉地勘院支付相关工程款,武汉地勘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武汉地勘院称其目前未向新世界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清楚其复勘地块上的楼栋建设情况。
本院认为,武汉勘察院已完成了《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地质勘察工作,并在勘察过程中按时完成了新世界公司的目标进度,亦与新世界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完成了勘察工程的造价结算。根据《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重新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新世界公司应当在双方就工程造价结算完毕后的3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但对于47563.08元的赶工奖励,应在2021年10月18日起的12个月内付清。对于剩余5%的工程价款,双方约定是在复勘地块上的楼栋结构封顶后支付。现武汉勘察院并未举证证明海口恒大美丽沙0801、0804、0815、0818地块上建设的楼宇已封顶,故本院认定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案涉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了武汉地勘院应在新世界公司付款前提交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应当属于合同附随性义务,在武汉地勘院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义务,且勘察成果已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新世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应当仅应武汉地勘院未提交发票而免除。以上,新世界公司就案涉项目需向武汉勘察院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当为757784.47元【(795164.54-47563.08)×95%+47563.08】。
承前分析,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是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但是毕竟是合同所约定的程序。现武汉地勘院未曾提交工程款发票,故本院对其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本案起诉之日前的部分,不予支持;即新世界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此外,武汉地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主张,符合其与新世界公司的约定,本院予以照准。
特别提示,武汉勘察院应当就收取的工程款及时、足额地开出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7784.4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7784.4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548.81元,被告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承担11377.8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