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511号
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世纪路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院内东办公楼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9UWK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柳泉北路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321310482164L。
法定代表人:宁京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08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