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362号
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世纪路与***交叉口西300米路北院内东办公楼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9UWK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3K212135612。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银行存款38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