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4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海安县雅周镇通雅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人民政府的债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