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838号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周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琛弋,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双方和解约定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20元,由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