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838号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周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琛弋,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成都创极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双方和解约定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20元,由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