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9260号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尧,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汤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于2018年1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2850.5元,由原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