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1216号
原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52号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航,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忠,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6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尧,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