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08民初4854号
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某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