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3768号
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熔,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希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长洲路吏舍弄**号**号楼/div>
法定代表人:汤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希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85元,由原告上海邮溢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