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2743号原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原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