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413号
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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