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1744号
原告:伊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广某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伊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某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伊某(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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