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重庆中棋顺商贸有限公司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本裁定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658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四路9号附2号(办公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34幢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6YJN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3)渝0116诉前调确4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36994.53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2023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9631)、被执行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尾号5514),冻结期限均为1年。2023年9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车辆未实际扣押。2023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792),冻结期限为1年。2023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5479)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本院依法划拨上述账户存款共2646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85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26184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中坚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2月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截至2024年1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2618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58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代婷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