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68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四路9号附2号(办公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26档楼2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BHT5C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渝0116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26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9617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1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案款58823元、支付执行费794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3年8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兑现58823元,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案款14243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锦仕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