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6036号
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四路9号附2号(办公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罗太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伟为
书 记 员 卞 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