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四路9号附2号(办公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罗太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H1RW30J。
法定代表人:徐作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沃康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445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98元、保全费1420元、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1)渝0116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它有部分银行存款。其中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在审判阶段进行了保全冻结,但由于有其他法院先行冻结(一共有18件案子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可用余额为零,故本院采取了几次扣划措施均未能成功。其中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但也有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故冻结到的余额只有几百元,由于截至今天冻结异议期15天未届满,故暂不能进行扣划,待可以扣划并扣划成功到账后,本院及时支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财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2年6月29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创建智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7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倪晓晶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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