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92号
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利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茗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