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福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329.07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156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2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1041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福威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3处房屋均有抵押,均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至今尚未兑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5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且暂不申请被执行人重庆福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截至2021年5月10日,本案本次执行共兑现申请执行人案款4104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4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 曾宪伟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黄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