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27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幢平房B-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603799W。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