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840号
申请人: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768创意园B座8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603799W。
法定代表人:杨再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心,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1162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被申请人在1月7日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现申请人反悔当初约定,向申请人索赔更多的无理要求。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由被申请人退回1月份缺勤多发的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中申请人承担的部分金额。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申请人的撤裁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明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