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058号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华博智慧园。
法定代表人:鲍钟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男,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玥,女,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幢平房B-1011。
法定代表人:杨再飞,总经理。
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即时履行,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宏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