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23号





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显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再飞。
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致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上海果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汤菁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