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4378号之一
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与206国道交汇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处向南50米路西颐高上海街一期颐高国际中心A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辰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