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缙云县明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虽在温州市龙湾区,但实际经营地是青田县高湖镇高湖工业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自己实际经营地在青田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