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3民催2号
申请人: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5-29层)2202房。
法定代表人:文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妮,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30004120037521,票面金额为6000元,出票人为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政务管理办公室,付款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2月16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文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张雄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