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民初5148号
原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5-29层)2202房。
法定代表人:文先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寒,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真珍,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
原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离职承诺协议书》合法有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已就其与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损失等事项,并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离职承诺协议书》系胁迫签订;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离职承诺协议书》以抗辩**的仲裁申请,主张《离职承诺协议书》合法有效。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根据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申请仲裁的仲裁事项,原、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系劳动争议,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在本案受理前已提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申请中提出该《离职承诺协议书》系胁迫签订的陈述,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抗辩该《离职承诺协议书》系合法有效,该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案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全额退还原告湖南万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 倩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