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与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2465号 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浙江路以南佛山路以北。 负责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建材路5号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B4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